发布时间:2026-02-05 18:27:05 作者:小编 点击量:
王安乐、总经理曹德彧、董事会秘书常兴华、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、曹德彧、常兴华、杨帆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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